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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2013-03-21 16:31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1、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的项目、费用的缴纳标准、保险金领取的数额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的原理进行筹集的,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决单位、家庭和残疾者本人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会保险一起实施的,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的层次、标准、运作等都不一样。它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保方、参保方都是为了追求利益,因此,参加商业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自愿、个人出资、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受益的行为。

2、因工致残的人员申请确认工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申请确认工伤时,首先应由伤残职工所在的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然后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此期间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到30日。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先经过企业签字后再报送。企业如果不给签字,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以下资料:(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3)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30日。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解决。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如果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如果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3、法律是怎样规定工伤评残的?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伤残职工如果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有关机关对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应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各省、地区、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有回避情节,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劳动鉴定人员,残疾职工可以要求其回避。

4、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作: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伤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复员置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违法;

(2)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管理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的项目、费用的缴纳标准、保险金领取的数额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的原理进行筹集的,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决单位、家庭和残疾者本人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会保险一起实施的,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的层次、标准、运作等都不一样。它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保方、参保方都是为了追求利益,因此,参加商业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自愿、个人出资、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受益的行为。

2、因工致残的人员申请确认工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申请确认工伤时,首先应由伤残职工所在的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然后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此期间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到30日。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先经过企业签字后再报送。企业如果不给签字,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以下资料:(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3)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30日。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解决。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如果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如果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3、法律是怎样规定工伤评残的?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伤残职工如果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有关机关对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应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各省、地区、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有回避情节,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劳动鉴定人员,残疾职工可以要求其回避。

4、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作: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伤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复员置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违法;

(2)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管理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